近日,法学院熊静文老师在《中国法律评论》发表论文《通信记录的调取与“通信秘密”的宪法含义》。
《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6期,第186-197页。
摘要:关于法院是否有权调取通信记录,现有的讨论路径值得商榷。《宪法》第40条中的“通信秘密”有其特殊的规范含义,不能停留于字面意义上的解释;区分通信信息“内容”与“外在”的论证方式未触及问题的实质,从而固化和扩大了对第40条的不当理解。判断法院调取行为合宪与否,关键在于准确界定“通信秘密”的特殊宪法价值,明确其保护对象与保护方式。宪法上的通信秘密强调保护公民在非公开场合表达思想和个人见解的自由。针对不同的侵扰来源和通信类型,通信秘密在宪法保护的方式与强度上存在差异:针对公权力侵扰“私人通信”的行为,须适用“加重法律保留”;针对公权力侵扰“非私人通信”以及私主体的侵扰行为,适用“一般法律保留”即可。因此,只要法院调取的通信信息属于“非私人通信”,不论其表现形态是通信记录还是通信内容,都不存在宪法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