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陈舒筠老师论文在《政治与法律》发表

作者:审核:发布时间:2026-03-23动态浏览次数:10

    近日,法学院陈舒筠老师的论文《论变通规定的制定规则》在《政治与法律》发表,该文相关内容如下。

    摘要变通规定的存在体现了法治中国在统一性与多样性之间的动态调适。只有遵循主体规则、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约束,变通规定才能真正成为制度创新的法治化路径。在主体规则方面,若立法对变通规定制定主体有明确规定,其制定主体资格不能转移,变通立法的参与不属于主体资格的转移;若立法对变通规定制定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则应通过修改法律予以明确。在实体规则方面,基于“变通”与“秩序”之间的张力,变通规定制定权行使须遵循依法立法原则、维护法制统一原则和比例原则。在程序规则方面,变通规定制定权的行使尤应强调理由说明。变通规定的理由说明是有权主体自我证成的呈现、公众参与的程序性保障、审议和监督的基础,其内容应当包括变通情况、法律和政策依据、必要性、国内外相关立法例以及理论依据,并且其应当公开并具有可获得性和明确的标识。

    关键词:变通规定;制定规则;立法裁量;理由说明;

    原文刊发信息: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