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理-金茂能源法律讲坛第七期顺利举行

作者:摄影:审核:孙晓东发布时间:2025-11-06动态浏览次数:17

      10月31日,由法学院主办、华东理工大学能源与资源环境法研究中心承办的“华理-金茂能源法律讲坛”第七期在徐汇校区逸夫楼第一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期讲坛特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艳芳担任主讲嘉宾。李艳芳围绕“法典化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再修改”作了专题报告。能源与资源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董溯战教授、副主任魏圣香副教授,法学院教师张婧作为与谈人参与研讨。法学院副院长、法社会学研究中心主任孙晓东教授主持报告会。

      李艳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再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再修改的主要内容3个角度进行了分享。她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自2005年实施以来,在推动产业快速发展、优化能源结构等方面成效显著,但仍面临诸多挑战,亟待修订。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内容纳入“绿色低碳发展编”,同时保留了其独立法律地位。她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明确了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消纳保障、绿色电力证书等关键制度,为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提供了顶层设计。她指出修法的必要性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实现“双碳”目标需要法律保障;二是可再生能源消纳难、电价补偿费用拖欠缺口大等问题需要解决;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促进型”定位需要作出调整。她指出,此次修法的核心在于实现立法定位从“促进型”向“促进与监督管理并重型”转变,其目标是推动可再生能源从补充能源向替代能源乃至主流能源发展。她将修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为3个方面:一是明确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原则和全民利用原则;二是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与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三是强化税收、土地、基础设施等保障机制。

      在互动环节,线下听众就“中西部创新发展新能源产业”“消纳义务是强制性义务还是自主性义务”“是否需要对消纳义务做出具体规定”等问题与李艳芳展开了深入交流。讲座的内容丰富、阐述深刻,现场互动气氛热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