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2014年7月修订版)
第一条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院党政职权范围内具有决策权。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学科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条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部门工会主席等,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与院长共同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其它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提前3天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列入会议议题。凡未经书记与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书记召集主持。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以学生全面成长和发展为中心,以学科建设为重点,以队伍建设为抓手,研究决定事关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共同负责贯彻学校党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其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讨论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贯彻实施意见;
(二)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教育教学、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多校区运行等发展规划及有关的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实施意见、年度工作总结等;
(三)根据学校的精神,讨论研究学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队建设工作;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四)讨论决定学院的人员选留、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及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奖惩、评聘及岗位等级调整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上报学院院长助理、院办主任、系所中心正副职等建议人选;
(六)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研究招生、就业和学生工作事项;
(八)讨论研究准备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工作;
(九)讨论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与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研究维护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做好决策前的调研工作,集中集体智慧,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重大事项决策前,书记、院长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报告。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征询学院教授会、专家教授、师生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应提交学院教代会讨论。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达到应到会人数(不包括列席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需要进行投票表决的重要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讨论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七条提高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力。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决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有关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和书记征得多数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即时召开。会议议事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议题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需在会前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有关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及时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头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重要决定,院长、书记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及时做好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记录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的事项,有关重要决定和全院性工作部署,须形成文件。根据文件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文件的存档、发放、管理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文件执行力。